(二)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在这-级市场上,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将国家所有的土地以指定的地段、面积、使用年限、用途和其他条件通过招标、协议、拍卖等方式,提供给土地使用权受让者开发、经营。土地使用权受让者要按照出让合同的规定,向政府-次性地支付整个出让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
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是指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年限的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条 下列行为依照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一)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行为;
农村、农场将士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比照本规定免税。
(二)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执行时按下列原则掌握:
1、对纳入国家安居工程计划并由国家下达投资规模的住房,出售给个人的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名单,由省地方税务局会同省建设厅联合下达;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必须是列入国家计划,并经省计委、建设、土地、银行等部门联合分解下达:以小区形式建设,建设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并以“四高”小区标准建设,小区规划通过评审;在项目下达年度内有实质性开工,项目在计划下达后三年内必须全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售价必须经当地政府按照省政府赣府发[2000]6号文规定的七项因素核定,销售给中低收入家庭:申报免税项目,必须提出申请并提供计划、规划评审意见、工程质量证明、政府定价批文等原件,并经省建设厅、省地税局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下达免税名单后执行。
2、对通过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方式建设的住房,产权单位按房改政策以政府制定的成本价、标准价售给职工居住的,免征营业税;
3、对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其按房改政策以政府制定的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给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公有住房免征营业税;
4、对产权单位按房改政策以政府制定的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给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厂的公有住房,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