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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地产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下列行为也属于房地产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
  (二)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
  (三)以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投资,取得接受投资方的股权后,又将该项股权转让的行为:
  (四)以投资入股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但未与接受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而收取固定收入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
  (五)未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确权、转移手续,但实际已经取得土地或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权,并将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自主转让或销售给他人,同时向对方收取了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六)土地使用者之间相瓦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动产产权人之间相互交换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及土地使用者和不动产产权人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七)接受他人委托代建不动产,但以接受人自己的名义办理工程项目立项,不动产建成后将不动产交给委托方的行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投资者在工程完工前,将自身全部的权利、义务(即已完工工程及其他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而以其他房屋还给(或安置)被拆迁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八)对-方提供土地使用权,-方提供资金,合作建造不动产的行为,依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征收营业税:
  1、合作双方按比例取得部分不动产所有权,或出地方取得固定利润或按比例取得销售收入的,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按转让地使用权行为征税,对出资方按销售不动产行为征税,将出资方的投资额按出地方所分得房屋的比例确定应纳税营业额。若合作一方或双方将分得房屋进行销售,应以销售者作为纳税人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2、对出地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由出资方负责建造不动产并使用若干年,期满后不动产无偿归还出地方的,对出地方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对出资方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将出资方的投资额确定为应纳税营业额。
  3、合作双方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只对合营企业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第四条 下列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以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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