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三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三)款、第十条第四款”已被《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第三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三)款;第九条‘纳税人以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投资入股,又转让该项股权的,营业额以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投资入股比例按照股权转让金额予以分摊确定。’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投资入股,又转让该项股权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股权转移的当天。’”已被《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江西省房地产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赣地税发[2002]28号 2002年4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房地产业营业税政策,规范房地产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是指在我省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业务,即所转让使用权的土地或所销售的不动产座落在我省境内,均应按本办法管理。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销售不动产,是指不动产所有权人(产权人)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
土地或不动产的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