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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驻市内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出差,在机关(单位)外就餐的误餐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5元。
  (四)工作人员由大连市区(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到甘井子区(含甘井子区农村),或由甘井子区到大连市区出差,在机关(单位)外就餐,并在当日往返的,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5元。到甘井子区农村出差并住宿的,每人每天补助费标准为8元。
  (五)本市工作人员在大连境内(不含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出差,在机关(单位)外就餐并住宿的,每人每天补助费标准为1 2元;当日往返的,每人每天补助费为5元。
  (六)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5元,特殊地区7元。
  (七)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八)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 2小时(含1 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 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九)按国家规定领取各种劳保津贴的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不从事有害身体的工作,停发按天计发的劳保津贴;对继续从事有害身体工作的,原享受的津贴照发。
  凡实行市内误餐费包干办法的单位,不再执行本条(二)、(三)、(四)款规定。上述伙食费补助、按宿费、餐费凭据确认。
  第九条 职工在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一)经组织批准参加的各种短期训练班学习(时间一年以下),并集中食宿的,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4元。
  (二)经组织批准到各级党校、干校、团校、高等院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干部专修科(班)、进修班和其他学校长期(时间一年以上)学习, 并集中食宿的人员,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2.5元。
  第十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经领导批准,连续工作到23点以后的,可发给夜餐补助费,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夜4元。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支报。但对到外地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其余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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