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包干按公出往返的自然天数计算。如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含随行一人)公出,其市内交通费均凭据报销。
(五)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1.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包括支援“三辽”地区)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
2.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各种训练班、学习班的人员;
3. 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4.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第六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一)款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七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八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出差入员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分别为:
(一)到外省市出差,一般地区1 5元,特殊地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在本区(指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市、县境内(不含县、县级市、区政府所在地)出差,在每人每天不超过8元内;乡(镇)干部在本乡(镇)境内(不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出差在每人每天不超过5元内,伙食费补助标准由各区、市、县自行规定或在节减经费的前提下实行相应的包干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