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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函[2007]3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布,并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我省的具体实施办法还要经过一定程序和一段时间才能出台,为加强管理,防止税源流失,现就车船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原来属于免税的车辆暂停办理免税手续。
  二、对原来属于应税的车辆先按原税额和征收方式征收车船税,我省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后,再根据新税额确定其应征税款,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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