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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二)对一些特殊项目,应按下列原则核定:
  1、业务招待费,按管理费总额和税法规定的比例核定;
  2、社会性支出,一般不得计入总机构管理费总额中,由于历史原因而支出的学校经费,应剔除相关的教育经费;
  3、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水平,特殊情况下确需增长的,应严格控制增长额。
  (三)总机构的各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收入,包括房屋租赁收入、国债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对外投资(包括对下属企业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等收入,应从总机构管理费总额中扣减。
  (四)资本性支出、非工资奖励性支出、技术开发费及总机构代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支付的人员工资、奖金等各项费用,不得计入总机构管理费总额。
  六、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权限及时限
  (一)审批权限
  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下属分支机构、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总额达到2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下属分支机构、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总额不足2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下属分支机构、企业在我省范围内且跨市的,由省级地税机关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下属分支机构、企业在同一市且跨县(市、区)的,由市级地税机关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下属分支机构、企业在同一县(市、区)的,由县(市、区)级地税机关审批。
  (二)审批时限
  省级和市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县(市、区)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七、加强和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税收管理
  总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应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一)总机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正确计算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经地税机关批准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直接抵扣总机构的各项支出,应全额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其他收入”栏中,并在明细表中注明“提取管理费收入”的数额。总机构管理费结余在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全部转为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总机构管理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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