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方式,如按资本金数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等。
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的,原则上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2%。无论采取比例提取还是定额提取,都必须对总机构实行总额控制。
提取方式一经选择一般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向负责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详细的说明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
三、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
符合提取管理费条件的总机构,应在每年9月至11月底前向负责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本年度提取管理费的书面申请,超过期限的,地税机关原则上不予受理。申请时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
(二)总机构和下属所有分支机构和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后年度申请时可只提供新增和减少分支机构和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总机构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
(四)分摊管理费的所有分支机构和企业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
(五)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申请表、总机构管理费支出项目表(表式附后)。
(六)本年度管理费各项支出(包括上半年实际和下半年计划)的计算依据和方法。
(七)本年度管理费用增减情况和说明。
四、总机构申报资料的审核
负责审批的地税机关应对总机构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等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要求申请人予以说明、补充资料,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审核的重点是:
(一)总机构是否符合提取管理费的条件。
(二)是否提供了所有下属分支机构、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名单和有关资料。
(三)分摊管理费的企业是否符合全资条件。
(四)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管理费支出数额较大和变动较大的项目及其原因。
(六)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分摊数额、增长幅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上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是否单独反映了管理费的收入情况。
五、总机构管理费总额的核定
核定总机构管理费总额要坚持可能与需要、节约与合理的原则,既要能够满足总机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所必需的经费支出,又要考虑分摊企业的承受能力,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根据当年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等因素合理确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管理费数额增长幅度,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特殊情况下,增幅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增长幅度中的较低者,促使总机构减少管理费支出。具体核定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税收法规规定有扣除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的标准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