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晋地税函[2006]33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
为了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和税前扣除,实施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
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
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或虽有固定经营收入但不足其行使管理职能所需费用支出的总机构,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管理费,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的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管理机构为多级的,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具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总机构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了税务登记。
(二)总机构对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三)总机构无固定性、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经常性收入,但不足其行使管理职能所需的费用支出。
二、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式
总机构应向所有下属分支机构和全资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提取管理费,并按同一标准进行分摊,不得在各企业间相互调剂。考虑到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可以从以下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二)按确定的合理数额分摊到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