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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省级税务机关资源税管理证明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2、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印制和发放工作;
  3、组织本地区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的检查工作;
  (二)市级税务机关资源税管理证明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2、负责本地区资源税管理证明的领发工作;
  3、定期编报资源税管理证明领用计划;
  4、组织本地区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的检查工作;
  (三)县级税务机关资源税管理证明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资源税管理证明的领发工作,保证及时供应;
  2、指导和监督下属基层税务机关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资源税管理证明;
  3、对下属基层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核;
  4、负责本地区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盘点工作;
  5、定期编报资源税管理证明领用计划;
  6、组织本地区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的检查工作;
  (四)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税务机关及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资源税管理证明的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管理证明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2、指导和监督税务人员、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正确填用,取得和及时结报缴销资源税管理证明;
  3、对主管税务人员的结报缴销情况进行严格审核;
  4、负责本单位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盘点并定期编报资源税管理证明领用计划。
  第十四条 资源税管理证明的保管、结报、缴销、作废、盘点、损失处理和销毁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资源税管理证明检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都必须根据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定期对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印制、领发、保管、开具、结报缴销、作废盘点、损失处理等项工作进行认真的清理检查。
  基层税务机关每季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县级和市级税务机关每半年组织一次抽查;省级税务机关每年组织一次抽查,抽查单位数不得少于30%;每3年组织一次全面的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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