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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省局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已被: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宣布失效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地税发〔2006〕18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其计税营业额允许扣除设备价值,具体设备范围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设备价值按设备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注明的设备销售价格确定。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未按规定结算价款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不提供结算凭证的,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核实确有纳税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纳税人签定的建筑业工程合同规定的结算时间,并结合实际工程形象进度确定征税。
  三、纳税人承包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承包我省境内工程跨市的,纳税地点由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纳税人承包我省境内工程跨县(市、区)的,纳税地点由市级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局确定。
  四、总承包人扣缴税款后,分包人需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由分包人出具经总承包人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后,为其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五、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款,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并按规定付给手续费。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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