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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有关减免审批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车船使用税相关内容”已被: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资源税有关减免审批办法》的通知
(晋地税发[2006]13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减免审批,省局制定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减免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减免审批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减免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事项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减免是指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困难减免和资源税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损失减免。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情况时,应分税种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申请减免期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危房减免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失减免需提供保险公司、主管部门或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交通事故减免需提供公安交警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其他减免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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