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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8〕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

  为充分体现社会救助的公正与公平,有效缓解农村低保边缘户生活相对贫困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救助范围的原则;

  (二)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针对突出困难,实行有效救助的原则;

  (四)坚持农村低保边缘户与低保户救助水平基本均衡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一)持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介于当地低保标准至低保标准的120%之间;

  (三)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对象,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农村居民。

  以上3种情况同时具备,方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边缘户待遇。

  三、救助项目与标准

  (一)医疗救助:农村低保边缘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仍需救助的,按当地农村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标准的60%再次予以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可享受医疗费优惠减免政策,包括免收普通挂号费、按一定比例减免住院治疗的床位费和手术治疗费等费用。

  (二)助学救助:农村低保边缘户享受非义务教育扶贫助学待遇;考取二本以上院校(不含公费及免费类院校),当年可享受一次性就学援助,救助标准按照低保户子女就学援助标准的6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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