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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转托管业务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转托管业务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人: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方便结算参与人核对证券转托管费用,防范和化解证券转托管风险,我司将进一步规范证券转托管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证券转托管费用扣除时间
  为提高结算参与人资金对账效率,我司将变更证券转托管费用扣除时间:将原来按月扣收的A股(含基金、债券)、B股转托管费用扣除时间,统一改为转托管业务发生的次交收日扣除。
  二、调整A股(含基金、债券)转托管处理流程
  为有效控制结算风险,未完成交收的证券不得进行转托管。A股转托管处理流程调整为:
  (一)一般投资者的转托管
  投资者转托管申请当日买入的证券,次交易日后方可转托管至另一结算参与人席位下,同一结算参与人所辖席位之间的转托管不受此限制。
  (二)不同结算参与人整体席位的转托管
  不同结算参与人之间因席位关、停、并、转等原因申请整体席位的转托管,该席位上当日发生的买入证券,于次交易日后方可转托管至另一结算参与人席位下,结算参与人如需将当日买入证券一并转托管,应当在申请整体转托管时一并申请。
  三、启用日期及调整前的转托管费用扣除时间
  本通知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即自该日起按调整后的流程处理,有关A、B股转托管费用均在转托管业务发生后的次交收日扣除;例如,2005年2月1日的转托管费用在2005年2月2日扣除,以此类推。
  结算参与人可于每个交易日收市后核对当日发生的转托管费用(核对依据:深交所数据接口SJSZJ.dbf,A股用途代号:H006,B股用途代号:H206)。
  四、自2005年2月1日起,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系统转托管业务运作指引》(中证登记{深圳}[2001]9号)同时废止,有关新版“证券转托管业务运作指引”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om.cn“市场制度/业务规则/登记存管”栏目下“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服务指南”中相关内容。
  五、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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