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市政发〔2008〕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8〕2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统计工作,加快实现辽阳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统计工作的认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统计工作在推进改革和发展,加强能力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基础工作薄弱,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不高,统计方法制度不适应发展需要等问题。随着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社会对统计的需求越来越多,对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要求越来越迫切,统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二)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将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在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业务经费、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对国务院、省、市政府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大型调查和抽样调查,要组建普查和调查机构,落实工作经费。
二、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将统计机构列入政府组成部门;没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将统计机构列入政府直属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县(市)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达到25人,区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达到20人。所需人员通过在本地区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或临时聘用统计人员的办法解决。
(四)加强服务业和节能监测统计工作,市政府统计机构增设服务业和能源统计调查科。各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也要增设相应的业务科室(股)。
(五)县(市)区已设的普查中心、区增设的调查队隶属于同级统计部门管理,级别为副科,队长由同级统计局副职兼任。各县(市)区普查中心和调查队要配合国家和省统计局直属调查队以及市、县(市)区政府开展的城乡居民住户收入、价格调查和农村贫农监测等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