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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地税发[2008]11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各省级保险分公司:

  现将《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三条 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要严格按照车船税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认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义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

  第四条 保险机构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宣传工作,在营业场所张贴或摆放有关车船税的宣传材料,公布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的办理流程,认真回答纳税人有关车船税的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政策培训和辅导工作,应免费为保险机构提供车船税宣传资料。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六条 保险机构在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可直接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在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还要到该分局再办理一个税务登记证副本,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其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后,方可代收代缴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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