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鼓励、引导和支持能人创业。面向全社会、面向各类人才,鼓励、引导和支持能人创办、领办各类企业,既包括本土创业,也包括外来投资创业;既包括做大做强国有企业,也包括加快发展民营企业;既包括兴办大企业,也包括兴办中小企业;既包括经营实业,也包括经营非实业;既包括实在资本和有形资产投资,也包括非实在资本和无形资产投资,努力形成企业蓬勃发展、经济兴旺发达的局面。
(十八)鼓励支持干部职工创业。鼓励支持科研单位技术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工在完成承担任务的基础上,兼职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进行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担任技术顾问、技术指导,参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允许将管理、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投股和分配。鼓励支持各级党政机关干部依照有关政策法规辞职经商办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创业,研究制定机关干部职工停薪留职、离岗退养的常态化制度,形成有利于机关干部职工离职离岗直接领办、创办民营企业的机制。具体由省人事厅负责制定实施办法。
四、健全服务体系,增强创业能力。
(十九)完善服务内容。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创业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建立政府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二十)完善创业服务方式。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帮助创业者评估创业项目,对劳动者的自主创业活动进行指导。开办全民创业带动就业服务网站,开设创业服务热线。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认真做好创业人员基本情况、创业意愿、服务需求等登记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和劳务派遣机构开设创业服务窗口,开展创业项目征集、评估、推荐和贷款支持等工作。
(二十一)健全服务组织。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全民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开发创业指导技术,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承担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二十二)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各市州政府要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开辟针对各类创业人员的创业孵化基地,提供创业培训、小额贷款、专家指导、开业办证、创业见习、跟踪指导、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站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