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创办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4.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贷款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经办机构要按照《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 56号)文件有关全民创业和小额担保贷款规定,出台实施意见。对于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型小企业,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超过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的,贷款额度为50万元到200万元,具体由企业、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商定。
5.降低或取消反担保门槛,在反担保形式上,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反担保人员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采取创业人员之间“联保”的办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创业人员提供反担保。建立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创业培训、劳动保障监察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通过专家论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企业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项目,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取消反担保。建立社区信用担保体制。以社区为单位,对于本社区内好的创业项目,经社区居委会对申贷人进行审查,并出具个人资信良好的证明后,可免于担保。
6.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激励机制。省财政厅要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规定,安排贷款工作奖励补助资金,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较好的社区、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给予适当工作奖励补助。实行创建信用社区试点的,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可按照社区内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2%给予奖励,其中1%用于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1%用于信用社区的工作奖励。对放贷比例达到1∶5的经办银行按当年实际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5%给予手续费补助。该项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确实无法收回而形成的损失,由担保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按规定核销。
三、拓宽创业领域,培育创业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