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8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研究室、省人事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中小企业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法制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研究室、省人事厅、省发改委、省经委、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
省政府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
省中小企业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法制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要求,现就我省进一步促进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一)重要意义。创业是发展之基、富民之本、就业之源。做好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新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目标任务的重要保证,更是落实省委“四抓三支撑”工作思路的具体行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重视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增强全民创业意识,营造自主创业、艰苦创业、和谐创业的社会氛围,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证。
(二)指导思想。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农村改革发展相结合,逐步形成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完善以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培训为主的创业扶持政策体系,稳定和完善市场准入、企业设立、投融资等方面对创业主体支持的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