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政经济建设信息要遵循“新、准、深、精”的原则,在保证数量的前提下,不断挖掘经济建设领域深层次高质量的信息,省厅经济建设处每年要印发工作要点和调研课题,指导各地信息工作。
(四)各考核评比单位向省厅上报的信息实行目标管理。各设区市经济建设处(科)报送的信息每年不少于10条,各扩权县(市)经济建设科(室)报送的信息每年不少于5条。
第六条 财政经济建设信息工作考核采用记分制,具体评分标准是:
(一)报送记分。各考核评比单位向省厅报送信息按每条记1分,如年终达不到要求上报信息的数量,每少报一条信息扣0.5分。
(二)采用记分。被省厅《财政工作简报》采用的信息,每条记5分,《财政工作简报》中“简讯”栏目采用的信息,每条记3分;经省厅转报,被财政部、省委、政府信息刊物及新闻单位采用的信息加记15分。被省厅以上领导批示的信息,在原记分的基础上再加记10分。
(三) 各设区市(扩权县)经济建设处(科)每年报送信息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扩权县(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室)单独计分,单独考核。
第七条 财政经济建设信息工作实行激励机制,对采用的信息计付稿酬,具体稿酬如下:
1、年终根据积分情况,在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科)中分别评出信息工作年度优胜单位和先进单位。分别奖励信息工作优胜和先进单位奖金1000元和800元。
2、年终根据采用条目,确定下达各设区市和部分扩权县(市)经济建设单位先进个人指标。省厅最后评选出一定数量的优秀信息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3、实行奖励稿酬制度。被《财政工作简报》采用的信息,每条稿酬30元;被《财政工作简报》“简讯”栏目采用的信息,每条稿酬10元。经省厅转报,被财政部、省委、省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每条奖励50元;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每条奖励100元(不重复计奖)。年终依次兑奖。奖励对象为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科)或整理提供信息的个人。
4、年终评出“优秀信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条 对上报信息严重失实以及重要信息漏报、迟报的单位,省厅按照相关程序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有关人员不能评为优秀信息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