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经济建设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财建[2006]255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财政经济建设系统信息工作,实现财政经济建设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好地为财政经济建设工作服务,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财政经济建设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河北省财政经济建设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动全省财政经济建设系统信息工作,实现信息考核评比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方法,带动政策研究,促进整个财政经建工作的开展,更好地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服务,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经济建设信息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财政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扩权县)要紧紧围绕财政经济建设中心工作,跟踪了解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突出问题,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和重点工作,发掘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和解决办法。
第三条 考核评比的范围:各设区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科)、扩权县(市)财政局主管经济建设工作的科(室)。
第四条 信息上报方式:各设区市、扩权县经济建设处(科)经局办公室审核后上报省厅办公室或直接上报省厅经济建设处的经济建设信息。纸介质和电子版信息各一份。
第五条 信息考核评比单位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
(一)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科)须明确一位处(科)长具体负责财政经济建设信息工作,本处(科)须有一位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从事财政经济建设信息的日常工作。人员确定后,各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厅经济建设处,若遇人员调整,应及时更新。
(二)各考核评比单位应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财政经济建设信息网络,具体指导本地区的信息工作,形成较为完整的信息工作制度和规范化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