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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建[2006]257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境外资源开发与合作工作的若干意见》(冀政[2006]87号)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河北省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河北省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引导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到境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除外,下同),加强对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我省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到境外进行省内短缺、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补助资金和开发项目的贴息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企业,是指在我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中以矿产品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勘查、采矿、选矿等为主营业务的具有比较优势的矿山企业,或拟在境外从事资源开发的有较强投资实力的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优先安排成矿条件或成矿背景较好的勘查项目以及资源储量丰富、勘查开发条件较好、预期效益明显、前期工作比较完备、有关单位或地方政府有相应投入的勘查和开发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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