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政策规定正常发生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预算要优先安排。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后,工作经费仍有缺口的,市、县政府负责及时足额筹措到位。
(三)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工作情况适当安排;省财政补助资金,除预算安排部分外,原则上在财政部批准的额度内,从省掌握的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文。补助资金的分配,坚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同时兼顾非主产区。
三、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使用
(一)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1)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预算正常安排的行政经费之外,确因工作需要额外增加的费用开支。(2)财政部、省财政布置的需市、县财政整理、收集、报送的各类粮食财务报表及相关数据等信息资料所需的费用。
(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要优先保证县、乡财政部门等基层单位的工作经费开支。对种粮农民补贴及农户种粮相关信息进行农户调查、对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培训及联网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以及实施“一折通”是进一步加强对种粮农民补贴管理的基础,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要优先保证相关费用开支。
四、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拨付
(一)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对市、县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一次性拨入市、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设区市收到补助的工作经费后,对下拨付必须经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二)各级财政安排的工作经费,原则上要求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
(三)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的相关费用可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转入其他经费户进行结算。
五、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监管
(一)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纳入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扩权县要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月报和年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作经费,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的,也要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在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和年报中如实反映。
(二)对各设区市、扩权县农民种粮补贴及农户种粮等相关信息统计工作、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补贴资金兑付管理工作,要制定全面的考评体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考评实行分类评级,重点考核填报数据的准确性,并在全省通报,考评结果直接与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的工作经费挂钩,奖优罚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