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建[2007]1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严格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管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粮食直补及农资综合直补的政策,加快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全面推广对种粮农民补贴“一折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冀政[2004]31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6年河北省粮食直补及综合直补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06]47号)和《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进一步加强种粮农民补贴管理通知的通知》(冀财建[2006]144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执行。2005年1月25日省财政厅印发的《
河北省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冀财建[2005]6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一月四日
河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冀政[2004]31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6年河北省粮食直补及综合直补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06]47号)和《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进一步加强种粮农民补贴管理通知的通知》(冀财建[2006]144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严格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内容
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包括实施农民种粮补贴及农户种粮等相关信息统计、推进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实行农民补贴“一折通”、向种粮农民兑付补贴资金、落实粮食直补及农资综合直补等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相关工作经费。
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筹措
(一)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原则上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为缓解市、县财政的收支矛盾,中央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