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7年河北省粮食直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建[2007]45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
《2007年河北省粮食直补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
2007年河北省粮食直补实施办法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2007年继续实行粮食直补政策。为切实做好我省粮食直补工作,确保补贴政策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调动粮食主产区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二)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巩固和扩大农业结构调整成果;
(三)操作规范,简便易行,公开透明,确保应补资金补贴到位。
二、补贴范围和对象
粮食直补的补贴范围原则上为全省适宜种植粮食的区域(包括农场),已实行退耕还林的区域不予补贴;补贴的对象为补贴区域范围内的农户。
三、省、市、县(市、区)补贴资金总额的确定
(一)省、市及扩权县(市)粮食直补资金总额的确定
1、按照中央2007年粮食直补资金规模要达到粮食风险基金包干规模的50%以上的要求,2007年全省粮食直补资金总额为7.6亿元。
2、继续执行2006年的粮食直补资金分配办法。全省粮食直补资金总额中,6.5亿元继续在全省范围分配,1.1亿元用于补助中央确定的76个产粮大县(市)。
3、6.5亿元粮食直补资金的分配
设区市、扩权县(市)粮食直补资金额由省根据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总产量和全省统一规定的补贴标准确定。
设区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总产量以农村税费改革时的核定数为准。
全省统一规定的补贴标准根据全省粮食直补资金数额(6.5亿元)和全省农业税计税总产量确定。
4、1.1亿元粮食直补资金的分配
产粮大县(市、区)粮食直补资金额由省根据各产粮大县(市、区)的农业税计税总产量和全省统一规定的补贴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