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7年河北省农资综合直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建[2007]54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
《2007年河北省农资综合直补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2007年河北省农资综合直补实施办法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2007年继续稳定和完善农资综合直补政策,并加大对农民的农资综合直补力度。为切实做好我省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确保补贴政策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调动粮食主产区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
(二)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巩固和扩大农业结构调整成果;
(三)操作规范,简便易行,公开透明,确保应补资金补贴到位;
(四)一次性发放到农户,期间不随农资价格变动而变动。
二、补贴范围和对象
农资综合直补的补贴范围原则上为全省适宜种植粮食的区域(包括农场),已实行退耕还林的区域不予补贴;补贴的对象为补贴区域范围内的农户。
三、省、市、县(市、区)补贴资金总额的确定
(一)省、市及扩权县(市)农资综合直补资金总额的确定
1、2007年中央财政分配我省农资综合直补资金186070万元。
2、继续执行2006年的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分配办法。设区市、扩权县(市)农资综合直补资金总额由省根据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总产量和全省统一规定的补贴标准确定。
设区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总产量以农村税费改革时的核定数为准。
全省统一规定的补贴标准根据全省农资综合直补资金数额和全省农业税计税总产量确定。
(二)非扩权县(市、区)农资综合直补总额的确定
非扩权县(市、区)农资综合直补资金数额由设区市根据省分配各市的资金总额,按照省对市资金分配原则、计算方法确定,以保持全省政策导向的一致性。
四、对农户补贴资金额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