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建[2007]126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扩权县(市)财政局、住房保障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加强和规范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41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41号),完善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规范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资金。
第三条 省级对设区市、扩权县(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工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奖励性补助。补助对象是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重点补助经济相对落后、落实廉租住房制度较困难的地区。
第四条 以奖代补资金全部用于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资助城市低收入家庭解决基本住房问题。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条件。专项资金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二)市、县级财政安排了一定数额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但地方财力仍难以完成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任务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