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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建[2007]154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4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我省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严格认真按照财政部文件规定的生猪调出大县入围标准进行申报。

  二、对达不到财政部规定生猪调出大县入围标准,但对区域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着重大影响作用的县,当地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畜牧(或农业)、商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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