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区市对县(市、区)补贴额的确定
1、县(市、区)分行业补贴资金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省确定的该市分行业补贴资金额、各相关行业补贴资金总额以及该市确定的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等,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核定。
2、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单位补贴标准,如认为需在设区市范围内或相邻的县(市、区)衔接补贴标准的,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对各相关行业补贴对象补贴额的确定
1、各相关行业补贴对象的补贴资金额根据补贴对象、补贴依据的数量额和设区市或县(市、区)确定的单位补贴标准计算确定。
2、单位补贴标准根据县(市、区)分行业补贴资金额和各行业补贴依据的数量总额确定。
计算公式为:
县(市、区)单位补贴标准=县(市、区)分行业补贴资金额÷全县(市、区)本行业补贴依据的数量总额
3、补贴对象补贴资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补贴对象补贴资金额=本县(市、区)单位补贴标准×该对象补贴依据的数量额
五、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一)以上各相关行业的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补贴额确定后,属于应补给省属企业的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拨付给省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省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补贴范围和补贴依据,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计算出补贴资金额后,拨付给企业;属于应补给设区市、扩权县(市)的,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
(二)对各相关行业的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实行专项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第18款“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第01项“渔业”(含远洋渔业)、第02项“林业”、第03项“城市公交”、第04项“农村道路客运”、第05项“出租车”。
(三)鉴于补贴工作复杂,补贴对象差异较大,改革中还可能出现一些不可预见的因素,设区市、扩权县(市)政府对省下达的补贴资金可统筹安排使用,有权在以上五类补贴对象之间作适当调剂,以解决本地区在油价改革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和紧急事项,但调剂使用不得超出上述补贴范围。根据本市、县(市、区)实际情况,如确需在规定的补贴范围之外增加补贴对象、提高补贴标准的,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解决。有关补贴资金的调整情况应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