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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7年河北省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4、对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的补贴,补贴范围为经营县(市)辖区内或毗邻县(市)之间客运线路,且线路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车。补贴时不分车型和车辆大小,实行单车定额补贴。补贴范围和补贴依据,根据农村客运班车行政许可权限划分,县(市)辖区内的客运班车,由县(市)级运管部门负责确认;经营毗邻县(市)之间客运线路(含跨省毗邻县)的班车由车籍地县(市)级运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级运管部门确认,并出具确认证明,明确具体经营的线路、车号及经营者。

  5、对城市出租车司机的补贴,补贴范围为在城市(含县城)从事运营业务并拥有运管部门发放的道路运输证的出租车;补贴时不分车型和车辆大小,实行单车定额补贴。补贴范围和补贴依据,由同级运管部门负责按上述规定确认。

  (二)对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城市出租车司机,以及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实际经营管护的林地、苗圃面积的补贴,其补贴范围和补贴依据的确认时间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

  四、补贴额的确定

  (一)省对设区市、扩权县(市)补贴额的确定

  1、设区市、扩权县(市)分行业补贴资金,由省根据以上补贴范围、年补贴用油量、补贴时间、提价幅度以及分行业负担比例计算确定。

  计算公式为:

  设区市、扩权县(市)分行业补贴资金=行业提价幅度×行业年补贴用油量×行业负担比例

  2、年补贴用油量、补贴时间和提价幅度的核定。分别依据省农业厅、建设厅、交通厅、林业局提供的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各行业2006年实际用油量、按增长6%核定年补贴用油量。2007年按12个月核定补贴时间。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远洋渔业企业全部使用柴油,补贴标准为700元/吨;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汽、柴油混合使用,考虑2007年用1月14日汽油降价220元/吨,补贴标准为前0.5个月为733元/吨,后11.5个月为660元吨;城市出租车全部使用汽油,考虑汽油降价因素,补贴前0.5个月为800元/吨,后11.5个月为580元/吨。

  3、分行业负担比例的确定。对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省按全额负担核定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补贴资金;对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远洋渔业企业,省按负担50%核定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补贴资金;对城市出租车,省按负担55%核定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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