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年存栏生猪50头以上(含50头)或年出栏100头以上,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小区)。
(二)防疫严格、管理规范,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免疫程序、消毒和科学饲养管理制度,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产。
(三)引进种猪应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购买,并附其《种畜禽合格证》、三代系谱及动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种猪场及生产商品仔猪的规模场(户)必须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使用奖励资金进行猪舍标准化改造、良种引进和粪污处理的规模化养殖场(户),扶持项目实施完后,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设施完善,防疫严格,管理规范。栏舍通风良好,给排水相对方便;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种猪与商品猪分开;消毒设施完善,有兽医室、常规防疫检测设备;生产档案规范,饲养密度合理。
(二)引进种猪品种纯,谱系清楚,生产性能良好。
(三)污水和粪便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有效负荷和处理效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粪污处理后应符合国家环保局发布实施的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对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户)申请奖励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规模化养猪场(户)规模大小、财政部下拨的奖励资金数额和政策规定的支持项目确定具体奖(补)标准。
第十二条 防疫服务费用支出,要严格控制在奖励资金总规模的10%范围以内。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畜牧(或农业)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奖励资金额度,县(市、区)政府确定的补助标准,编制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备案。对养殖户补贴超过中央补贴资金的部分由各地自行解决。
实施方案要明确具体的实施单位,实施地点,实施内容,实施规模,投资构成,实施期限,基本概算,监督管理以及购买公猪、母猪、仔猪、饲料,贷款合同,银行已收利息结算单及付息结算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部门要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