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财政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为奖励资金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财政激励政策。

  (二)组织制定本地区的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三)审核确定奖励资金具体扶助项目,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四)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报项目资金。

  (五)监督检查奖励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做出处理。

  第七条 畜牧(或农业)部门为奖励资金扶助项目的实施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认真核实生猪规模化养殖户的基础数据,提出具体奖励对象建议。

  (三)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四)对生猪规模化养殖户项目实施业务指导和提供技术服务。

  (五)监督检查生猪规模化养殖户项目资金的使用,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做出处理。

  (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发展生猪生产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其它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户、小区)的猪舍标准化改造,主要包括猪栏、食槽、自动饮水装置、通风系统、降温和取暖设施设备等;

  (二)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户、小区)的良种引进,主要包括大约克、长白猪、杜洛克、冀合白、斯格等优良种猪,适当兼顾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地方优良种猪的引进。

  (三)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户、小区)粪污的无害化处理,主要包括净道污道改造、粪污存贮池、氧化池、沼气池、病死猪尸体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生猪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

  (五)防疫服务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疫情监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

  第九条 奖励资金2007年重点用于中小规模生猪养殖场(户、小区),从2008年开始,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本地生猪生产的规模,由大到小的顺序安排奖励资金。申请使用奖励资金的规模化养殖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