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财建[2007]226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畜牧主管局:
为规范和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地实施情况,参照本实施细则编制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并报省财政厅和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22号),结合我省生猪产业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按《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户、小区),是指在本(县、市、区)区域内常年存栏生猪50头以上(含50头)或年出栏1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小区),包括商品猪养殖场、原种猪场、纯种猪扩繁场、二元母猪繁殖场、地方品种猪资源场。
第四条 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县级为主管理原则。奖励资金国家直接分配到县(市、区),按属地化管理,实施县(市、区)级为主管理的原则。
(二)专款专用原则。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发展生猪生产。
(三)公开透明原则。县级财政部门、畜牧(或农业)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奖励政策,同时张榜公示获得奖励资金的养殖户、项目内容、奖励标准和金额。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