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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废弃矿井调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废弃矿井调查工作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8]236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4号)要求,我省已初步开展了废弃矿井的调查工作,为进一步摸清详细情况,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各废弃矿井开展新一轮详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主要包括历史上由地下开采形成的金、铁、煤、石膏等矿山废弃矿井(包括已封堵和初步治理)及其关联的采空区。
  东营、滨州、德州等市还要对石油、地热等废弃矿井进行调查。
  二、调查工作安排
  调查分查缺补漏阶段和详查阶段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查缺补漏阶段。主要工作是在上次普查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拉网式调查,查找有无遗漏废弃矿井。对新发现的、遗漏的废弃矿井,要按国土资发[2008]154号文件附件1、附件2要求进行填表汇总。上次普查中已上报废弃矿井经纬度坐标等普查内容因各种原因不准确、不全面、不详细的,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和指导,进行重新调查、填表上报。因上报数据要用于编制全省和各市规划及上图,本次调查务必要做到认真仔细。本阶段要于2009年1月底前完成,1月31日前要将完善后的调查数据以Excel表格(分汇总表、调查表)形式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安监局。
  第二阶段为详查阶段。详查阶段以单个废弃矿井为对象,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市、县级政府聘请水工环相关专业资质队伍在普查基础上逐个矿井进行详查,责任主体未灭失的由责任主体聘请专业资质队伍在普查基础上进行详细调查。调查要采取资料搜集和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必要的要进行取样检测、监测和工勘。对各废弃矿井要进行井口定位、影响范围堪界、影像资料采集、相关技术材料收集、调查报告编制(废弃矿井范围小、规模小、性质相同、集中连片的多个废弃可联合聘请专业资质队伍编制一个调查报告,报告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等工作。本阶段要分清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开展,对问题较多、隐患严重的重点废弃矿井要优先安排调查。调查务必要做到详尽、周全。
  三、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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