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非转让股份登记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非转让股份登记业务指引》的通知


各主办券商:

  为深入贯彻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公司字【2004】6号)的精神,配合主办券商执行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做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公司非转让股份登记业务的通知》(中证协发[2004]387号),本公司拟定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非转让股份登记业务指引》。现将该指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非转让股份登记业务指引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非转让股份登记业务指引

  根据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公司字【2004】6号)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等文件的通知》(中国结算办字【2004】74号)的规定,股份转让公司的全部股份(含可转让股份和非转让股份)继续登记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登记托管事宜比照证券交易所市场证券登记托管业务规则、业务指南办理。为配合主办券商执行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做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公司非转让股份登记业务的通知》(中证协发[2004]387号),指导主办券商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公司的非转让股份登记,本公司特制定以下指引。
  一、持有股份转让公司非转让股份的股东到任何一家主办券商的营业网点开设股份转让帐户。
  1、境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境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境内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境外机构: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其他具同等法律效力的并能证明该机构设立的有效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董事会、董事、主要股东或有权人士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开设股份转让帐户费用:境内个人每户30元人民币,境内机构每户100元人民币;境外个人每户4美元,境外机构每户15美元。
  详情请登陆本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om.cn,进入“市场制度”――“业务规则”――“账户管理”中下载《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管理业务指南》。
  二、股份转让公司非转让股份的确权业务由该公司的主办券商办理。非转让股份股东向主办券商提交确权资料,办理非转让股份确权手续。
  主办券商按照《关于做好主办券商相互委托股份确权业务的通知》(中证协发[2003]180号)、《关于做好主办券商相互委托股份确权业务的补充通知》(中证协发[2004]362号)等文件的规定,办理非转让股份确权业务。
  三、原则上主办券商需在非转让股份的确认率达到100%后,方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全部非转让股份登记。
  (一)办理非转让股份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非转让股份登记申请表》(附件2);
  2、《股份转让公司股份登记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
  3、非转让股份股东名册清单及数据磁盘;
  4、含有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或外资法人股的,须提供主管机关的批文;
  5、股份被冻结的,须提供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相关材料。其中,司法冻结的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复印件;质押冻结的应提供质押登记申请书、经公证的《质押合同》、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6、发生了股份性质变更或转让的,须提供股份性质变更或转让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7、股份转让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8、股份转让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股份转让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0、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
  第3项中股东名册清单应包括证券代码、代办转让系统股东代码、持有人全称、注册号或身份证号、股数、股份性质、托管券商席位代码、股份质押和司法冻结状态等内容,并在每页上加盖公司公章。
  数据磁盘的制作,需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数据接口(附件1)将持有人的代办转让系统股东代码、登记股数、股份性质和托管券商席位代码等字段写入磁盘。
  除第4及第5项中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质押合同》等材料外,其他材料均需加盖代办机构印章,多页的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二)对报送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后,本公司对照投资者原主板(深圳退出登记数据或上海分公司传送的退出登记数据)注册号或身份证号、股份性质、持股数量等数据,对主办券商的股份登记申请数据进行检查核对。
  如核对主办券商申报的数据中有关键信息与股份公司退市时的登记数据不一致的,主办券商应当更正不一致内容;如认为不需要更正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和相关文件。
  (三)本公司自受理上述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登记,打印网下登记持有人名册清单经主办券商盖章确认后,向主办券商出具《股本结构表》及《前十大股东持股明细表》,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抄送《股本结构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