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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市财政局对政府投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物价局对不申报核定销售价格而自定销售价格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市审计局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的相关费用和投资核算工作进行审计。
  市监察局依法对经济住房建设、销售中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市民政局、市城区工作办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嘉峪关中心支行对有关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申请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实施细则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实施细则做相应调整。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嘉峪关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嘉政发[2000]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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