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销售价格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四十一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市房地产管理局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四十二条 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三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续管理、监督检查,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市房地产管理局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市发改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控制,下达年度建设规模及投资计划,对不符合项目储备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予审批。
市规划局依法对建设单位擅自改变项目规划设计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