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做好协助司法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做好协助司法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为落实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5]18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做好流通证券协助司法冻结和相关数据交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3月1日起,请各单位按照《通知》和本公司《协助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指引》的要求,做好流通证券协助司法冻结业务和相关数据交换工作。
  二、证券公司办理的流通证券司法冻结历史数据申报:
  1、请各单位在2006年2月27日至28日9:00-15:00间,将2006年3月1日前已经办理并仍处于冻结状态的流通证券司法冻结历史数据,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数据接口进行申报。为确保本次历史数据申报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单位事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各单位当日数据申报结束后,应及时根据本公司的反馈结果进行分析处理。对因申报操作失误而导致申报失败的,应及时补充申报;对因其他原因造成申报失败的,包括重复冻结等情况,请及时与本公司联系,并请将有关情况说明附上司法冻结法律文书、历史冻结数据明细等材料以公司法人为单位(加盖法人公章)于3月3日前传真或快递至本公司。
  3、各单位应完整、准确地做好本次历史数据申报工作,若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导致今后发生司法机关重复冻结或已冻结证券被其他司法机关强制扣划等司法执行争议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相关单位承担。
  三、本公司办理的流通证券司法冻结历史数据发送:
  本公司办理的仍处于冻结状态的流通证券冻结历史数据,将于2月27日发送各单位。为方便各单位查询冻结或轮候冻结的单位名称,本公司将从2月27日起,于每个交易日通过D-COM/IST系统向各单位提供截止当日每笔冻结或轮候冻结的单位名称,该数据存放于综合数据服务库(文件名:SJSFW.dbf)中,数据接口说明见附件。对其中无具体冻结申请单位名称的流通证券,其协助司法执行业务,仍由本公司统一受理,请各单位转告司法机关直接到本公司办理冻结或轮候冻结业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