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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佳木斯市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9日)废止

佳木斯市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佳政办发〔2003〕7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促进经济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审范围

  (一)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入500万元以上项目;

  (二)列入“绿色通道”的审批项目;

  (三)企业注册登记及其他须由三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

  第三条 牵头责任单位及联办单位

  (一)牵头责任单位

  1、基本建设项目的牵头责任单位分阶段分别为市计委、市规划局、市建设局;

  2、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牵头责任单位为市开发办;

  3、企业注册登记的牵头责任单位为市工商局;

  4、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的牵头责任单位按项目性质不同,分别由市计委、经贸委、外贸局、招商局等担任。

  (二)联办单位

  市计委、经贸委、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地震局、消防队、开发办、供电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外经贸局、招商局、卫生局、文化局等组成。

  第四条 联审联办单位责任

  (一)市行政服务中心责任

  1、根据牵头部门联办意见,通知联办单位派人参加,并主持联审会议,做好会务工作;

  2、具体组织联审会议,对联办单位意见进行汇总、起草、签发会议纪要;

  3、督促、检查联办件牵头责任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和联审会议决定执行情况;

  4、协助联办件牵头单位对联办单位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5、负责对未进入中心的联办单位的联办事项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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