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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


  4、面向社会统一招录的法官人选试用期未满或尚不具备法官任职条件的。

  聘任制书记员一律不得被任命为法官助理。

  七、法官助理的选任程序

  法官助理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法,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任。各试点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法官助理选任方案,报经所在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开展选任工作。拟任法官助理人选名单应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备案。法官助理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任免。

  法官助理的任职回避参照《法官法》执行。

  八、法官助理的配备比例和模式

  鉴于我省多数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短缺的现状,在法官助理制度试点过程中,试点法院的法官员额可暂不确定。但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进行法官员额确定工作的探索和尝试。在确定法官助理员额的同时,要科学合理地考虑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其他审判辅助人员数量构成比例的总体布局,以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运作。关于法官助理设置的比例、数量,由各试点法院根据各自案件和人员情况确定。

  法官助理的配备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直接配备给法官,并由法官对法官助理进行管理;二是配备给合议庭,由合议庭进行管理;三是配备给审判庭,由审判庭统一调配、使用和管理;四是由院内某一机构统一管理,在某一案件确定合议庭成员或独任法官后,指定某一法官助理参与案件审理。各试点法院可从实际出发,选择最佳方式对法官助理进行使用和管理。在法官助理配备较少的试点法院,可以考虑将法官助理优先配备给案件数量多、业务量大的审判庭或合议庭,或者结案多、工作量大的法官。

  九、法官助理的管理

  (一)试点法院应当依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对法官助理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任命职务并进行单独序列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西安市的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的职级最高可以配备到副处级。各试点法院应在最高职级配备范围内,按照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的有关规定,给法官助理确定相应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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