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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


  三、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目标和任务

  在试点法院实行人员分类管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构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为今后在更大范围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以及今后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奠定良好的实践基础。具体任务是在审判组织中设置法官助理职位。在新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中,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专门协助法官承担各项业务性辅助工作,书记员负责庭审记录等事务性工作。法官助理作为审判工作的辅助人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工作,不享有裁判权。

  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具体职责见本方案附件。

  四、我省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范围

  全省各县人民法院均应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省法院2006年所确定的试点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上述法院之外的区、市基层人民法院,从自身工作需要出发,也可以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

  试点法院在本院范围内,既可以在全院各审判部门全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也可以视情况和需要选择部分审判部门或合议庭试行法官助理制度。

  五、法官助理的选任条件

  担任法官助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

  2、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适用本项规定确有困难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放宽到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有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5、具有公务员身份,或者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且试用期满。

  六、法官助理的来源

  1、法院内部的录用制书记员和其他具有公务员身份、尚未任命法官职务的工作人员;

  2、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的军队转业干部。

  3、面向社会统一招录的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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