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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工作内容

  (一)健全农村消防工作组织。各村民委员会应明确消防工作负责人员,确定自然村消防协管员,制订防火公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断强化农民群众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手段。要充分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作用,每半年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评议。

  (二)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各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本行政村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县(市、区)、乡(镇)、行政村要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要坚持落实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制度,严格落实奖惩。对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乡(镇)、村庄,依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符合“一票否决”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失职、渎职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编制农村消防安全规划。各地要结合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在编制村镇规划时,必须同步编制消防规划,否则,不得批准实施总体规划。对于已完成消防规划的建制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建设。对于已经制订的没有消防安全内容的村镇规划,要及时予以补充。2008年,全市要完成939个自然村的消防规划;2009年,全市要完成1876个自然村的消防规划;2010年,全市要完成2347个自然村的消防规划。

  (四)建设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各地要坚持将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与新农村建设“改水、改路、改电、改灶、改房”等同步建设。对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庄,应当根据村庄规模建设不少于1个室外消火栓;没有给水管网的,可以利用河流、湖泊、水渠等天然水源设置不少于l处消防取水设施;天然水源缺乏的村庄,可以结合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统一规划,根据消防用水需要设置不小于1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农村道路、桥梁应能保证消防车通行,不得设置阻碍交通的路障,村庄内道路宽度不应小于3.5米。村庄房屋建设应按照《农村建筑防火规范》规定的要求,逐步提高耐火等级,保证防火间距,并按规定敷设室内外电气线路,确保用电安全。各自然村都应设置保证火灾报警的通信设施。结合农村沼气建设,对农户炉灶进行改造和规范,改善用火条件。

  (五)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地要逐步加大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农村义务消防队伍建设力度,努力提高乡村扑救火灾的能力。专职消防队应当达到“有专职消防队员、有固定执勤场所、有执勤车辆、有基本经费保障”等基本要求。义务消防队要配备手提式灭火器和手抬消防机动泵及配套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配备小型消防车。2010年,所有建制镇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工业区、开发区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100%的行政村建成义务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应少于5人。初步形成以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中心,以义务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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