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安排客运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单程400公里以下客运班线驾驶营运客车的,必须有3年以上驾驶年限且在近3年内无负同等责任以上的死亡交通事故;
(二)在单程4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驾驶营运客车的,必须有3年以上营运客车驾驶经历且在近3年内无负同等责任以上的死亡交通事故。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聘用驾驶员应当对其进行驾驶技能考核,并进行不少于5天的岗前安全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培训合格后安排其跟班实习不少于5个班次或者不少于3天。
第十六条 营运客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客运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适时发布有关客运安全信息。广播电台、电视、报刊等媒体对客运安全管理部门要求发布的客运安全信息应当免费及时发布。
第十八条 客运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客运安全的监督检查,对旅客投诉和客运经营者报告的客运安全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不得疲劳驾驶规定的营运客车驾驶员,可责令其停车休息,并对其进行安全行驶教育。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二)未按规定聘用驾驶员;
(三)驾驶员未经实习或者实习时间未满安排上岗;
(四)未按本规定安排驾驶员休息时间;
(五)客运班线单程400公里以上的营运客车未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
(六)客运班线未按本规定设置沿途停车休息站(点);
(七)营运客车未按本规定进站(点)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