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6、发生医疗损害时,患者可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也可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患者一方起诉时没有明确是要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还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的,应要求其予以明确。

  7、患者一方起诉要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患者一方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的,应准许医疗机构以双方争议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提出抗辩。

  8、医疗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起诉的,下列人员作为原告:⑴患者本人;⑵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患者的近亲属。

  9、医疗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起诉的,下列当事人可以作为被告:

  ⑴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务从业人员在医疗机构内从事医疗行为的,以医疗机构为被告;

  ⑵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设立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虽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无法人资格的,以设立单位为被告;

  ⑶依法成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执业许可证或医生执业资格证上载明的个人或私营诊所为被告;

  ⑷农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所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组织发包由个人经营的,以发包单位和个人为共同被告;个人以村卫生室(所)名义行医,村卫生室(所)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以村卫生室(所)和个人为共同被告;

  ⑸医疗机构将其科室发包他人或允许他人挂告从事医疗活动造成损害的,以承包人、挂靠人和该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10、医疗机构或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务从业人员出借其执业许可证,帮助借用人从事医疗活动,并造成他人损害的,以借用人和出借人为共同被告。

  11、患者一方认为损害是由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造成的,可以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在转院诊疗的情况下,不同的医疗机构对同一患者实施诊疗造成医疗损害的,应以致害的医疗机构为被告。但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以实施诊疗的所有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⑴前一医疗机构未适用当地提供或移交自己进行诊断、治疗的完整资料,后一医疗机构轻信前一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内容而发生医疗损害的;

  ⑵前一医疗机构未及时履行转诊义务,后一医疗机构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导致发生医疗损害的;

  ⑶不能确定医疗损害是由前一医疗机构还是后一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引起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