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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
  第三十三条 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四条 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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