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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青海省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青政〔2004〕75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四条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厂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
  (二)已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执行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七条 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省国资委有关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权限与程序办理。
  第八条 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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