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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章 资产损失责任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主要包括: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禁入处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罚时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年薪(奖金)、基本年薪(基本工资)或依据国家或企业有关规定要求赔偿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三)禁入处理:在5年内或终身不得被国有企业聘用或担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四)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资产损失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时,扣发绩效年薪或奖金、扣发基本年薪或基本工资最低时限为2个月,最高时限为2年;扣发基本年薪或基本工资以其50%为限,且扣发后基本年薪或基本工资应当不低于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第三十八条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在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应当根据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企业发生较小资产损失,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扣发2至6个月奖金或绩效年薪经济处罚,以及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纪律处分。

  (二)企业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扣发6个月至1年奖金或绩效年薪经济处罚,以及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纪律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扣发2至6个月绩效年薪(奖金)经济处罚,以及记过、记大过或者撤职纪律处分。

  (三)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时,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扣1至2年奖金或绩效年薪、6个月至1年基本工资或基本年薪经济处罚,以及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纪律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扣发1至2年绩效年薪(奖金)、3至6个月基本年薪(基本工资)经济处罚,以及记大过、撤职或者留用察看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外,可视情节轻重应当同时给予禁入处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加重处罚:
  (一)经查证确认行为过错情节恶劣,故意或者恶意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发生资产损失,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继续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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