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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三)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分管领导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分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对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的企业负责人。

  (四)重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对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当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因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内控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重大或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相应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一定时期连续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除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后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资产损失的,除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总会计师或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企业董事对发生的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未及时提议采取有效挽救措施的,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人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集体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企业经理班子成员或企业董事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经理班子成员或企业董事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超越职责权限擅自批准或组织进行企业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履行报批程序的,上级企业批准人应当连带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其上级企业相关责任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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