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 中小企业发展项目: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换项目;
  2、资源延伸加工以及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发展项目;
  3、高原特色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4、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
  5、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改造项目;
  6、为大企业协作配套、专业化发展项目;
  7、开展特色经营、采用新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技术提升管理水平的项目;
  8、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1、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奖励和风险补偿;
  2、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再担保业务;
  3、完善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其他项目。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管理及技术咨询、信用、信息等服务项目;
  2、为中小企业提供共性技术研究的机构设施建设项目;
  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发展项目;
  4、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其他改善发展环境类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第八条 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已投入自有资金的50%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以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额度,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支持的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和业务开展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和风险补偿。
  (一)奖励。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年度内累计担保额达到应用于贷款担保的资金总额8倍以上,年度内代偿损失率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年度内累计担保额达到该机构应用于贷款担保的资金总额5倍以上,年度内代偿损失率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2%,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