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程序
1、编制规划。各州(地、市)政府核查和掌握企业基本情况,研究确定重点退出的企业名单,编制《落后产能关停规划》、制定《年度退出计划》(企业也可以根据情况自愿申请列入“年度退出计划”),报省政府审定后下达。
2、组织实施。按照《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全省州(地、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年度退出计划要求,各地政府作为《年度退出计划》的执行部门,负责组织属地相关部门对关停工作进行部署,实现按计划有序退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退出任务。列入落后产能关停规划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第一责任人,要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确定方案、组织实施。
3、检查验收。省经委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联合验收小组,对《年度退出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计划组织对企业的关停情况进行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出具验收报告书。省经委每年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区的执行情况。
三、奖励及补偿办法
对符合国家财政部关于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条件的退出企业,按照国家确定的原则和范围,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上报国家财政部争取资金支持。同时,省级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对积极淘汰退出落后产能的地区和企业给予奖励和补偿(具体奖补办法由省经委商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淘汰退出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失业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其他职工可以通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保证其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退出职工实行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上岗再就业。并围绕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制定淘汰退出企业职工的安置办法。
(二)鼓励落后产能转产转型。鼓励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现向其他行业或相关产业转移,相关部门在立项、土地审批、环评审批、信贷等方面对落后产能转产企业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在安排资金补助、贴息、前期费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目前制定的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做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优化纳税服务,积极支持鼓励落后产能转产转型。优先支持新建产能项目同落后产能企业联合、重组或收购其产能容量。主动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享有优先建设大型先进产能项目的权利。